(2017)川0191执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4321号移送执行部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斐,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关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2014)高新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陈斐罚金两万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范围内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银行账户无余额,已通过合议庭合议对执行罚金事项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高新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判处被执行人罚金两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