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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建清与余利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清,余利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062号原告:黄建清,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明、周秋波,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利灵,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黄建清与被告余利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建清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黄建清负担。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怡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