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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恢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金树伟申请执行刘贞和返还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树伟,刘贞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金树伟,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巴彦县人,系渔民,住长海县小长山乡房身村东山屯。被执行人刘贞和,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无职业,住长海县小长山乡回龙村。申请执行人金树伟申请执行刘贞和返还补偿金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6)长民权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07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12月5日裁定中止执行。2015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恢复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5万元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刘贞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然审判员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