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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新疆庆发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洪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庆发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70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庆发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瑞。被执行人:于洪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庆发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洪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38000元,执行费470元。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于洪伟银行存款9624元,剩余28376元未履行。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谷长国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