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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于拥军、陈洪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拥军,陈洪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489号申请人:于拥军,男,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陈洪旗,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城区。申请人于拥军与被申请人陈洪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拥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6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99370704682017000056),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6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房产和财产。案件申请费2450元,由申请人于拥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