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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徐永书、陈乾贵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永书,陈乾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永书,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现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伟,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乾贵,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再审申请人徐永书与被申请人陈乾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徐永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东明审 判 员  沈 敏代理审判员  杨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