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徐永书、陈乾贵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永书,陈乾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永书,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现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伟,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乾贵,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再审申请人徐永书与被申请人陈乾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徐永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东明审 判 员 沈 敏代理审判员 杨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