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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李嘉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嘉林,男,汉族,1996年6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2017年2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张蕊,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嘉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嘉林及其辩护人张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6日16时30分许,在阿城区华龙金城小样骚烤店内,被告人李嘉林和被害人陈某在吃饭过程中,因琐事发生口角,李嘉林和表弟鄢某1殴打陈某,李嘉林将陈某打倒后用脚踢陈某头面部致使陈某面部受伤。经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嘉林于2017年2月16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诊断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2、证人关某、王某、鄢某1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嘉林的供述和辩解;5、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嘉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嘉林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嘉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嘉林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已委托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建议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16时30分许,在阿城区华龙金城小样骚烤店内,被告人李嘉林和被害人陈某在吃饭过程中,因琐事发生口角,李嘉林和表弟鄢某1殴打陈某,李嘉林将陈某打倒后用脚踢陈某头面部致使陈某面部受伤。经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嘉林于2017年2月16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告人李嘉林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9000元,陈某表示对李嘉林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2017年2月6日16时30分左右,陈某报案称其在阿城区华龙金城附近小样骚烤店内和出店外被几名男子殴打。2017年2月16日20时左右,李嘉林报案称其前几天在华龙金城附近小样骚烤店把人打坏了,要投案自首,民警将其带回。2、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哈)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209号鉴定书:被鉴定人陈某,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3、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哈阿公(金城)行罚决字(2017)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2月17日,李嘉林因2017年2月6日16时30分左右殴打陈某,被行政拘留十日。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017年2月6日,我和王某、王某对象,关某、关某对象,李嘉林和李嘉林的两个弟弟在小样骚烤吃饭,吃了一会李嘉林骂我还用拳头打我,我和他就厮打起来,李嘉林的弟弟嘉旺(鄢某1)也冲过来打我,李嘉林打了我几下,又在桌子上取的酒瓶子打的我脑袋和面部,其他人拉仗,给我们拉开后,李嘉林一直骂我,我要走,李嘉林和他弟弟站在门口不让走,过了一会李嘉林说下楼出去干我,我们就都下楼了。在小样骚烤外边李嘉林和他弟弟打我,我不记得他俩咋打的我了,当时有点喝多了,等我知道事的时候已经在医院了。5、证人鄢某2的证言:2017年2月6日16点30分左右,我和王某、王某对象、李嘉林、陈某、还有陈某带来的关某和关某对象在阿城区华龙金城附近小样骚烤店二楼里边的包房吃饭,李嘉林和陈某在包房门口打起来了,我拉仗,陈某就用拳头打我,我还手打陈某,吃饭的人也过来拉仗,给我们拉开后不久我们就一起下楼了,陈某的一个朋友坐车来招呼陈某上车,我把陈某拽下车,陈某打电话往东走,我跟着李嘉林追上去,李嘉林一脚把陈某踢倒,我往陈某身上和屁股上踢了几脚,李嘉林照着陈某的脑袋,脸上踢了几下,后来看见陈某脸上出血了,我就和李嘉林打车走了。6、证人关某的证言:2017年2月6日,我和我对象、陈某、王某和王某对象还有李嘉林及李嘉林的两个弟弟在小样骚烤二楼的一个包房里吃饭,喝的都差不多的时候李嘉林和他的胖弟弟(鄢某1)还有陈某三个走到包房门口打了起来,我们去拉仗把他们三个分开了,李嘉林说要干陈某,又冲到包房里拿的酒瓶子要打陈某,被我给拉开了,在包房里陈某就是嘴角有点破了,脸上没有其他地方受伤。之后我们就从小样骚烤出来了,陈某往东跑,李嘉林和他胖弟弟追过去了,没看见李嘉林和他胖弟弟手里拿着东西,李嘉林回来和我说陈某躺地下了,之后他打车走了,我过去看陈某躺在建行的地上了,脸上有血。7、证人王某的证言:2017年2月6日,我和我对象、李嘉林、李嘉林的两个弟弟、关某和他对象在华龙金城附近小样骚烤二楼包房吃饭,喝的差不多了听见李嘉林让陈某出去,李嘉林和他的胖弟弟(鄢某1)还有陈某他们三个就走到包房门口打起来了,从包房门口打到包房里边,我们屋里这些人拉仗,李嘉林在包房桌子上拿酒瓶子要打陈某被关某拉开了。我们吃饭的这些人从小样骚烤出来,陈某就往东侧方向跑,李嘉林和他的胖弟弟追上了陈某,怎么打的我没有看见,我听关某说陈某躺地上了,让我过去看看,李嘉林和他胖弟弟打车走了,我过去看见陈某躺在建行附近地上。8、被告人李嘉林的供述:2017年2月6日下午15时左右,我和鄢某1、王某和王某对象、唐金海、陈某、关某和关某对象在阿城区农机楼附近小样骚烤二楼包房吃饭,我和陈某发生了争执,在包房门口我打了陈某一嘴巴子,我俩就厮打一起,我弟弟鄢某1看我被打了过来拉仗,刚过去就被陈某打了一拳,我就和鄢某1一起打陈某,被关某拉开了。之后我说在让我打陈某几下这事就过去了,我要用啤酒瓶子打陈某被关某拦住了,我就用拳头打了陈某头部几下。在包房的时候陈某的鼻子出血了别的地方没有受伤。我们都下楼了,陈某往东边走,我们就又追过去又打陈某,将陈某打倒在地上,我踹的陈某的头部,鄢某1踹的陈某腰部和腿部,当时我看到陈某头面部出血了,这个伤是我造成的。我和鄢某1打出租车走了。鄢某1是我姑家的弟弟小名叫“嘉旺”,他挺胖的。9、诊断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嘉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嘉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文审 判 员  何静波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范思宁书 记 员  范 晨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