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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四妹诉被告游辉萍、李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妹,游辉萍,李根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908号原告:李四妹,女,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中专文化,住茶陵县。被告:游辉萍,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李根元,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系游辉萍的丈夫。原告李四妹诉被告游辉萍、李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李四妹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四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四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四妹负担。审判员 谭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佳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