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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7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翔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广汉市腾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翔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汉市腾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7858号原告:成都市翔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冯烈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冬,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汉市腾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负责人:李正兰。原告成都市翔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汉市腾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市翔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市翔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晋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