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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群英与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英,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1269号原告:陈群英,女,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瑞粦,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系原告陈群英的丈夫。被告: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和平路351(中央福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060362222L。法定代表人:柯金龙,董事长。原告陈群英与被告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陈群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群英以自行与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陈群英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群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陈群英负担。审判员 王  建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海华(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