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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新与杨卫、许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杨卫,许娇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913号原告:陈新,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书,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国,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卫,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许娇娇,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陈新与被告杨卫、被告许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共计60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杨卫于2014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通过建设银行按照被告杨卫的指示转账至张浩账户45000元,被告杨卫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后又以现金交付方式给付被告5000元。被告杨卫与被告许娇娇是夫妻关系。上述借贷事实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许娇娇理应与被告杨卫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新在诉状中载明的被告地址,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补正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收到通知后仍未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丽清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玉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