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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1148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9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5月2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到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上杭路好客来饭店,从后门爬进店内,盗走被害人翁某放在店内的人民币142元。二、2017年5月2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到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上杭路好客来饭店,从后门爬进店内,盗走被害人翁某放在店内的人民币6元。三、2017年5月2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到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上杭路好客来饭店,从后门爬进店内,盗走被害人翁某放在店内的人民币28元。四、2017年5月2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到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上杭路好客来饭店,从后门爬进店内,盗走被害人翁某放在店内的人民币6元。五、2017年6月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到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上杭路好客来饭店,从后门爬进店内,盗走被害人翁某放在店内的人民币10元。六、2017年6月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到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上杭路好客来饭店,从后门爬进店内,在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翁某等人控制,随后被赶至现场的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有坦白、第六起盗窃未遂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袁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九十二元,予以退赔被害人翁明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小娟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