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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8执1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段联峰、印敏迎与西安市鄠邑区秦渡镇乔家 庄村第五村民小组、西安市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村民委员 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联峰,印敏迎,西安市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第五村民小组,西安市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8执1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联峰,男性,汉族,1977年07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印敏迎,女性,汉族,1976年10月06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段随社,组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段磊,主任。本院在执行段联峰、印敏迎与西安市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第五村民小组、西安市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1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瑞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放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