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斌与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50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斌,男,汉族,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赵岩,男,汉族,1989年1月6日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周斌与被申请人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50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岩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享有所有权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周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自愿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岩的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或其享有所有权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周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荣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