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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斌与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50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斌,男,汉族,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赵岩,男,汉族,1989年1月6日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周斌与被申请人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50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岩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享有所有权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周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自愿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岩的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或其享有所有权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周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荣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