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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4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4刑初57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锋,男,1980年03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龙井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秦皇岛美心木门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龙井市,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07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7日1时许,被告人朱锋驾驶车号为冀C×××××的黑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北戴河区滨海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海大道警务工作站处,在接受检查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经检验,朱锋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1.7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锋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朱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危险驾驶罪及其存在的量刑情节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6日晚间被告人朱锋与朋友一起喝酒吃饭。2017年7月7日1时许,被告人朱锋驾驶车号为冀C×××××的黑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北戴河区滨海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海大道警务工作站处,在接受检查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朱锋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1.79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朱锋指认驾驶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锋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79mg/100ml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属于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朱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锋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冬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平 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