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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6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四龙与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龙,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148号原告:陈四龙,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代理人:蔡菊花,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杉山村*组。法定代表人:刘福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文成,甘肃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四龙与被告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原告陈四龙认为被告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劳务工程项目为组塔与架线,与原告实际施工的地基项目不相符,待明确了实际主体后另行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四龙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四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四龙负担。审判员  杨志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润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