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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栗萍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二团职工医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二团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二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二团职工医院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民初字第747号原告栗萍,女,汉族,1966年出生。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二团,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201063308XD,住所地:阿拉尔市十二团南口镇。法定代表人:王永冬,该团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二团职工医院,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十二团南口镇。负责人:张琳,该院院长。原告栗萍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二团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理。栗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丢失原告档案,造成原告退休后无法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养老金)而赔偿原告的损失12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85年9月-1995年12月,原告一直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二团职工医院担任护士。1995年原告从第一师十二团职工医院离职,返回河南平顶山老家。期间被告未向原告退还档案,也未替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的档案一直由被告第一师十二团政工办保管。原告先后三次来新疆找被告催要档案,并提出补交社保,但被告始终没有为原告办理上述事宜。直至最近,原告才得知被告将自己的档案遗失。先原告因档案遗失,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更无法享受退休金。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原告从被告单位离职,因离职发生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原告向法庭陈述其向劳动部门询问过此事,该部门口头答复,不属于仲裁事项。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书面材料之后才能由法院受理此案,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地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地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栗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玲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