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于兴业与中亿集团齐齐哈尔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兴业,中亿集团齐齐哈尔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于兴业,男,1975年4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阿城市。被执行人:中亿集团齐齐哈尔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南马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张友才,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生成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黑执监195号执行裁定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齐民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在办理于兴业申请执行中亿集团齐齐哈尔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新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