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山骏马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林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骏马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宏林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597号原告:江山骏马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年。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文君,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宏林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绍洪。原告江山骏马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林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江山骏马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山骏马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骏马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山骏马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建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轶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