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6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陈荣桂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陈荣桂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6民初6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德城街道德庆大道南侧。负责人:石雄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婉莹,女,该行职员。被告:陈荣桂,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被告陈荣桂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婉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荣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行信用卡透支人民币4389.36元,其中本金3000.45元、利息557.47元、滞纳金831.44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5日,之后按透支利率计至还清逾期本息日止),合计4389.3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29日,被告在我行自愿申请信用卡,并与我行签订了信用卡申请协议,我行于2011年4月13日成功申请发卡,截止2017年6月5日,被告逾期47个月,共拖欠我行本金3000.45元、利息557.47元、滞纳金831.44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5日,之后按透支利率计至还清逾期本息日止),合计4389.36元。经原告采取多种途径催收,被告仍拒绝还款。被告陈荣桂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是信用卡纠纷。被告陈荣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透支,没有依约定偿还本息及相关费用,已明显构成严重违约。原告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荣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清偿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000.45元、利息557.47元、滞纳金831.44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5日,之后按透支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陈荣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敖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