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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祝学文等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祝学文,石成勇,祝俊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045号原告: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国际花苑步行街86号。法定代表人:王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霁雯,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学文,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石成勇,住敦化市。被告:祝俊义,住敦化市。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学文、石成勇、祝俊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文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