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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璐与陈文、冯煜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璐,陈文,冯煜皓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2220号原告:郑璐,女,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陈文,男,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冯煜皓,男,满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璐与被告陈文、冯煜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郑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璐承担。审 判 长  李俊辉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人民陪审员  董金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瑞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