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邱月英与杨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月英,杨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212号原告:邱月英,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杨淑燕,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邱月英与被告杨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月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月英负担。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清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