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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邱月英与杨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月英,杨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212号原告:邱月英,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杨淑燕,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邱月英与被告杨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月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月英负担。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清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