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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2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立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722民特2号申请人张立祥,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申请人张立祥请求宣告张显梦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立祥申请称,被申请人张显梦与其系父子关系,张显梦自1966年在永胜县碧泉林业局工作,1981年11月20日退休后定居于永胜县仁和镇仁和村委会马过河村1号附2号。张显梦早年离婚,平时一人独自生活,1999年底离家外出至今了无音讯,2003年4月永胜县碧泉林业局离退办多次寻找未果,2007年申请人向永胜县公安局仁和派出所报案,并在张显梦可能出现的地方张贴寻人启事,但至今仍无音讯。因张显梦下落不明已16年之久,申请人请求宣告其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张显梦,男,194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宁蒗县人,永胜县碧泉林业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永胜县仁和镇仁和村委会马过河村1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张立祥之父。张显梦自199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未果。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7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显梦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显梦仍下落不明。上列事实有永胜县仁和镇仁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三份、永胜县碧泉林业局劳动保障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被申请人张显梦的户口簿复印件、本院对仁和村委会干部文成武、黎正华的调查笔录、本院对碧泉林业局有关人员的调查笔录以及申请人的陈述予以印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显梦自1999年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近18年;申请人张立祥作为张显梦之子,系与张显梦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申请宣告张显梦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显梦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华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