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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5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楚乔、陈再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楚乔,陈再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5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楚乔,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陈再洪,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楚乔与被执行人陈再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再洪有车牌号为浙G×××××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再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刚执行员 王之亮执行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