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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社生诉周圣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社生,周圣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887号原告:李社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林,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圣敏,男。原告李社生与被告周圣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社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周圣敏已自动向李社生支付全部工程欠款,现原告李社生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社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社生负担。审 判 长  黄建龙审 判 员  刘 凤人民陪审员  周继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志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