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黄敦初与中铁十五局集团东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敦初,中铁十五局集团东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666号申请执行人黄敦初,男,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东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瀍民初字第1335号、(2017)豫03民终343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东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35783元及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永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