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46号罪犯黄涯,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合并原判贩卖毒品罪的余刑十一年十一个月零二十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2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32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黄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黄涯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获表扬4次,余63分。该犯系毒品再犯。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系再犯,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涯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