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李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梅,李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李国华,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与被执行人李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3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文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