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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文胜与彭祖胜、梁细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胜,彭祖胜,梁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文胜。被执行人彭祖胜。被执行人梁细东。申请执行人陈文胜与被执行人彭祖胜、梁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祖胜、梁细东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陈文胜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细东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陈文胜依据(2016)鄂0204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彭祖胜、梁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