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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金芍与胡建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芍,胡建玲,陈亮,翟文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943号申请人王金芍,男,汉族,1969年2月2日生。被执行人胡建玲,女,汉族,1978年9月17日生。被执行人陈亮,男,汉族,1983年7月1日生。被执行人翟文捷,女,汉族,1989年12月6日生。关于王金芍申请执行胡建玲、陈亮、翟文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77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建玲、陈亮、翟文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建玲、陈亮、翟文捷在银行的存款319467.5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晓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