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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美与狄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美,狄洋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民初1323号原告:胡美,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所地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颖,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铭望,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狄洋军,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所地汨罗市。原告胡美与被告狄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颖、彭铭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狄洋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狄洋军向胡美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0000元;二、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0日胡美与狄洋军签订房屋出售合同,约定由狄洋军将其位于汨罗市中天家园14栋A单元XXX号商品房出售给胡美,房屋交易价格为3100元/平方米,面积150.54平方米,总价款为458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胡美向狄洋军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作为购房定金。其中合同第六条约定;若甲方(狄洋军)中途违约,应书面/电话/邮件形式通知乙方(胡美),并自违约之日起5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双方口头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的两周之内,由狄洋军将银行剩余的四万元贷款归还完毕,并办理好解除抵押手续,配合将房屋过户到胡美名下。签订合同当天胡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贰万元定金支付给了狄洋军,狄洋军收到定金后非但不去银行归还贷款,还将资金挪作他用。约定办理过户的期限将近,胡美多次催促狄洋军履行义务,狄洋军找各种理由推脱。胡美又多次要求狄洋军返还所付定金,但被告拒不归还。胡美于2017年6月2日委托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向狄洋军发送律师函,狄洋军于2017年6月12日签收后仍置之不理。最终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综上,狄洋军拒不办理银行贷款解除手续和归还定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狄洋军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狄洋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胡美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胡美、狄洋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房屋出售合同;证据三、狄洋军的银行账号和胡美转账凭证;证据四、胡美的婚姻登记信息;证据五、胡美丈夫与狄洋军微信、短信记录;证据六、律师函。本院对胡美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0日胡美与狄洋军签订一份《房屋出售合同》,合同约定:由胡美购买狄洋军所有的中天家园第14幢A单元XXX号住宅房一套,房屋面积为150.5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100元计算,约定总计购房款458000元,并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胡美向狄洋军支付2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购房款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400000元,剩于房款人民币58000元于产权交割完毕之日支付;合同履行中若甲方(狄洋军)中途违约,应书面/电话/邮件形式通知乙方(胡美),并自违约之日起5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胡美依约用其丈夫张京城华融湘江银行账户向狄洋军转账支付定金20000元;狄洋军收到定金后没有在双方约定的时间解除所售房屋按揭付款的抵押手续,胡美和其丈夫张京城通过电话、微信与其多次沟通解除抵押手续事宜,但狄洋军都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所涉房屋还在抵押期限。2017年6月2日胡美委托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向狄洋军发律师函,称狄洋军拒不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解押手续的行为严重损害胡美的合法权益,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约定向胡美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狄洋军于2017年6月12日收到该律师函后并未向胡美支付双倍定金,故胡美起诉之法院。另查明,中天家园第14幢A单元XXX号住宅房系2008年10月6日狄洋军与汨罗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所得,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2008年11月13日在汨罗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抵押,抵押期限为2008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本院认为,胡美与狄洋军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胡美依约向狄洋军支付定金,但狄洋军没有办理所售房屋银行按揭贷款的解押手续,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狄洋军的该行为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和双方所签订合同第六条:“……若甲方(狄洋军)中途违约,应书面、电话、邮件形式通知乙方(胡美),并自违约之日起5日内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之规定,对胡美诉请狄洋军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胡美诉请解除房屋出售合同请求,本院认为合同签订后狄洋军至今没有办理所售房屋银行按揭贷款的解押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能实现胡美购得狄洋军所有房屋产权的合同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狄洋军的违约行为构成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故对胡美诉请解除房屋出售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胡美诉请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狄洋军返还胡美购房双倍定金共40000元,该款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狄洋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 爱 玲人民陪审员 赵 小 林人民陪审员 伏 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钟平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