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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6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晋江市志协鞋塑有限公司与林培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志协鞋塑有限公司,林培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419号原告:晋江市志协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法定代表人:丁志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林培枝,男,汉族,1971年6月25日出生,住晋江市。原告晋江市志协鞋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培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志协鞋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式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