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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嘉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蛟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拆迁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嘉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蛟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1行初29号原告吉林嘉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新城区世纪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郭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洪庆,该单位经理。被告吉林蛟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蛟河市红星路16号。法定代表人于洪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振国,该单位建设局长。第三人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开发区58号。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嘉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蛟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拆迁补偿一案中,原告吉林嘉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嘉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嘉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吉林嘉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审判长  任奇培审判员  杨 峰审判员  王淑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