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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泽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502执1113号被执行人:赵泽。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泽罚金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7)吉0502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4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1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