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泽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502执1113号被执行人:赵泽。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泽罚金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7)吉0502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4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1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