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武陟县瑞龙建筑模板厂与李竹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瑞龙建筑模板厂,李竹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131号原告:武陟县瑞龙建筑模板厂,住所地:武陟县嘉应观乡西水寨村。经营者:司艳芳,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李竹兰,女,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瑞龙建筑模板厂与被告李竹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陟县瑞龙建筑模板厂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竹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陟县瑞龙建筑模板厂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竹兰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瑞龙建筑模板厂撤回对被告李竹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9元,减半收取909.5元,由原告武陟县瑞龙建筑模板厂负担。审 判 长 吴明慧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代理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