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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6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小林与束传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林,束传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5民初6064号原告:杨小林,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省龙里县,现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束传法,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杨小林与被告束传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请判令:一、被告支付劳务欠款21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束传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7年5月2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载明拖欠原告人工劳务费8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后支付劳务费5900元,现尚欠2100元。以上事实清楚,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故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束传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杨小林劳务费2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束传法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 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邢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