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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871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支行、俞建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支行,俞建利,高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871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6802737-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南路129号。负责人俞韶炜。被执行人俞建利,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高爱珍,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特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俞建利、高爱珍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杭休博路73号501室,建筑面积120.0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7月22日,竞买人葛波以163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俞建利、高爱珍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杭休博路73号501室,建筑面积120.0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00077189-××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苏同方【2017】(杭房)(法)(估)字第002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葛波(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葛波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葛波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