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珍云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珍云,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408号原告:吴珍云,女,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015136。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皖明,男,汉族,该公司法务原告吴珍云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吴珍云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珍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珍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珍云负担。审判员 朱陈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