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7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申请执行王莽红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7执257号执行机关宝兴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莽红,男,生于1996年2月3日,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效力的宝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兴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即刑庭移送申请执行王莽红罚金一案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莽红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兴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王 曦执行员  樊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