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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杨龙与马从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马从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2民初561号原告:杨龙,男,回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住云县,被告:马从朝,男,回族,1955年5月12日出生,住云县,原告杨龙与被告马从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龙负担。审 判 长  杨彦安审 判 员  潘明珠人民陪审员  潘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