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胡金文与胡云锋、胡群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文,胡云锋,胡群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75号申请执行人:胡金文,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胡云锋(曾用名胡云峰),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胡群民,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金文与被执行人胡云锋、胡群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6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