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钟文江、钟文能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江,钟文能,陈开付,杨桂能,陈德林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3刑初6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文江,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现福绵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绵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文能,男,1982年5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现福绵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绵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开付,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现福绵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绵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桂能,男,1973年3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现福绵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绵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德林,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现福绵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绵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于2017年5月28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以玉福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文江、钟文能、陈开付、杨桂能、陈德林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7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弄衍春、张春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文江、钟文能、陈开付、杨桂能、陈德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底至3月2日,在玉林市福绵区,被告人钟文江、钟文能、陈开付、杨桂能多次在被告人陈德林的铁棚内利用扑克牌聚众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并牟利,参赌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对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钟文江、钟文能、陈开付、杨桂能、陈德林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钟文江、钟文能、陈开付、杨桂能、陈德林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文江、钟文能、陈开付、杨桂能、陈德林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钟文江、钟文能、陈开付、杨桂能、陈德林定罪处罚。被告人钟文江、钟文能、陈开付、杨桂能、陈德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钟文江、钟文能、陈开付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被告人杨桂能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被告人陈德林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梁某1、梁某2、宁某1、陈某1、梁某3、陈某2、陈某3、杨某1、梁某4、钟某1、宁某2、苏某,4、梁某5、钟某2、杨某2、黎某,4、梁某6、梁某7、陈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庭审后,被告人钟文江、钟文能、陈开付、杨桂能通过家属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各三千元,被告人陈德林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文江、钟文能、陈开付、杨桂能、陈德林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文江、钟文能、陈开付、杨桂能、陈德林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文江、钟文能、陈开付、杨桂能、陈德林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文江、钟文能、陈开付、杨桂能、陈德林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文江、钟文能、陈开付、杨桂能、陈德林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文江、钟文能、陈开付、杨桂能通过家属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各三千元,被告人陈德林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视为各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鉴于被告人陈德林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陈德林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钟文江、钟文能、陈开付、杨桂能、陈德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文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千元,余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钟文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千元,余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陈开付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千元,余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杨桂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千元,余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陈德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第十一条第一款: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