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秋生与朵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生,朵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897号申请人张秋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朵海林,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执行标的:105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秋生与被执行人朵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家居住。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景春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莫彩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