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8895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与任明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任明菊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895号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健康南路5号。负责人:王献敏,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瑜,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明菊,女,197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任明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保全费155元,合计21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印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