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2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照胜黄坤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照胜,黄坤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1241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照胜,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黄坤勇,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孙照胜、黄坤勇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孙照胜、黄坤勇分别依法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100000元、60000元及限期申报财产。在规定的期限内,二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遂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委托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对孙照胜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前往黄坤勇的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二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故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目前本案立案执行已超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52执124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6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1600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海代理审判员 王 波代理审判员 黄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美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