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继宏、高恩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宏,高恩波,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25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宏,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高恩波,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执行人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95337861M。法定代表人:高恩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继宏与被执行人高恩波、山东孚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5民初52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5民初5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士刚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樊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