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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更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立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立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1153号罪犯郭立,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现在湖南省看守所服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以(2014)长县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郭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0082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看守所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郭立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于2017年8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担任安全陪护,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财产刑已全部交清。社区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立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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