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景宗武与被告天津新基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953号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对原告景宗武与被告天津新基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0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0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8行、第5页第1行中的“2016年11月17日”补正为“2015年11月17日”。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