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终7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商城县鹏坤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诺晨铝业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城县鹏坤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诺晨铝业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7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鹏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工业园区二路。法定代表人:严鹏坤,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显,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信鑫,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诺晨铝业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城中路850号。法定代表人:骆赞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璐,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芳,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商城县鹏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诺晨铝业涂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7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鹏坤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改判驳回诺晨公司的一审诉请。事实及理由:铝合金型材价款没有交付的责任在诺晨公司,诺晨公司未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给鹏坤公司,故不能主张货物价款。诺晨公司辩称,不同意鹏坤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诺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鹏坤公司支付货款729,762元及违约金(以729,762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一审法院查明,鹏坤公司因工程需要于2014年向诺晨公司采购铝合金型材。2016年11月2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鹏坤公司确认尚欠诺晨公司货款729,762元(不含税款),鹏坤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前还款20%,3月15日前还款40%,5月1日前结清;如逾期还款,则鹏坤公司自协议签订日起至结清日止,以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四标准支付违约金。后经诺晨公司催讨,鹏坤公司至今未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鹏坤公司收货后未能按约付清货款,显然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支付诺晨公司货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于法无悖,法院予以采纳。鹏坤公司在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诺晨公司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鹏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诺晨公司货款729,762元;二、鹏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诺晨公司以729,762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098元,减半收取计5,549元,由鹏坤公司负担。二审中,鹏坤公司提交铝材销售协议一份,证明根据该协议,鹏坤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合理合法的。诺晨公司质证认为,该协议没有诺晨公司盖章,也没有签署日期,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证意见为,该协议没有诺晨公司任何签章,故无法证明诺晨公司签署该协议,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诺晨公司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鹏坤公司对尚欠货款及金额并无异议,但主张诺晨公司未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故而不应付款。然而,鹏坤公司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存在合同依据,或收货后提出过相应异议,故本院对鹏坤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另外,鹏坤公司关于开具发票的抗辩也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理由。故,鹏坤公司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8元,由上诉人商城县鹏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峥代理审判员  盛萍审 判 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